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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局文件
豫粮文〔2018〕72号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属粮油企业:
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有关规定,省粮食局组织专家编制了《河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8日河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 行)
河南省粮食局
2018年5月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功能
二、服务流程
三、主要建设内容选择范围
四、建设选址
五、建设原则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三章 编号规则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五章 项目验收前 言
随着我国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粮食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要求“扶持干燥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科学储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明确要求“建设一批集收储、干燥、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 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提出“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服务”。
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干燥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增强市场化收储条件下农民售粮的议价能力;有利于粮食提质进档,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减少粮食损失;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粮食产后装备结构优化、机械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和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为更好地指导河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等工作,结合河南实际,参照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编制本建设技术指南,供各地在项目实施中遵照执行。本建设技术指南未编写的内容,参照国粮办储〔2017〕266号执行。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功能
1.应具备为农户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宜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并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发展“粮食银行”等业务。
2.应具备为农户提供专业化、质量稳定、安全可靠的粮食计量、快速检验、清理、干燥、分类储存保管等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3.能够有效改善粮食品质、提高粮食质量标准,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4.宜配备交易终端等设备,与销售平台联网,可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
5.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配备必要的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
二、服务流程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流程图
三、主要建设内容选择范围
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按需配备清理、干燥、输送等功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1.输送设备:应充分利用企业原有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增配粮食接卸、输送设备和汽车衡(30t-120t)等,汽车衡的型号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常用车型的使用需求,农民合作社可因需建设部分配套晒场。
2.快检设备:满足粮食分等定级常规指标的检测要求,有条件的宜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指标检测设备。
3.清理和干燥系统:配备清理筛、干燥系统或移动式干燥机(成套设备,含输送、除尘、热源、配电、控制、烘前和烘后缓冲仓)、热泵辅助加热通风干燥系统、配套硬化地面、罩棚、配电及除尘用房。干燥系统应满足烘后粮食水分适中,符合储藏要求,要避免温度过高导致出现焦糊粒等新的粮食损失。
4.配套仓房:原则上利用和改造企业已有的库房。对于确因功能需求需新建仓房的产后服务中心,可进行原址改造,改造仓容根据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占地面积和现有仓容缺口分类设置,一般一类中心不应超过1万吨,二类中心不应超过0.5万吨。
5.交易销售系统:应配套可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交易终端。根据交易要求提供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可及时提供交易出库、装车、计量等销售配套服务。
6.配套道路及外网:满足服务中心内外运输交通、水、电、通讯配套要求。
7.加工厂房及设备改造:对于具备代加工功能的服务中心,可结合已有加工厂房进行改造升级或新建满足适度加工要求的厂房、成品库房及装备。
8.配套仓房改造:可充分利用企业已有仓房设施。根据需要对仓房的墙体、基础、屋面、地面、防潮、防水、保温、门窗及电气进行改造,对配套储粮工艺系统及信息化系统进行提升。
9. 配备必要的其它仓储管理、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达到国家粮食局《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相关要求(国粮储〔2016〕234号)。
四、建设选址
建设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考虑现有基层收储库点实际,并结合粮食生产、流通布局,以方便农民售粮为目标;
2.宜优先选择具有现有粮食仓储设施优势(可满足一年以上安全储粮条件)、现有空置场地优势及人员技术优势的基层粮食收储库点;
3.应优先考虑在粮源稳定、商品量高、土地流转程度高及收储干燥清理等产后服务能力不足的区域,与规模化种植区域和优质粮种植区域衔接;
4.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避开高压走廊、已有管线及暗沟渠;场地避免洪水威胁,远离易燃易爆场所,远离污染源;
5.应具备公路运输条件,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条件,并尽量兼顾或依托乡村、城镇的交通运输、设备维修、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6.应综合考虑合理的粮源辐射范围及运距,避免扎堆建设和重复建设;
7.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或乡村服务站点),其服务能力应与需求相匹配。
五、建设原则
1.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坚持需求导向、为农服务、面向基层、便民利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功能和建设规模。
2.各县(市、区)应整体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原则上,产粮大县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非产粮大县的应不低于3万吨,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参照调整。
3.应平衡和综合利用现有功能进行改造完善,兼顾远期功能需求的预留,为延长服务产业链,向多功能拓展提供动态发展空间。
4.应通过合理设计及配置,确保清理、输送、储存、干燥、加工、销售等主要功能运行的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节能环保要求。
5.应选用先进、高效、低耗、环保、经济、安全的设备。机械化设备及运输工具的配备应充分考虑实际以及业务发展需求,兼顾各县(市、区)散粮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的特点。
6.应注重基础设施配套,逐步做到设备(干燥、清理、色选、快检、输送、计量)、设施(配电、除尘、热源、必要的仓储)、道路等三个基础配套,同时应考虑以智能化粮库为依托建设的产后服务中心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7.引导和支持粮机企业和科研院校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的粮食产后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大力发展先进、适用、安全和保质、环保、节能的粮食干燥新技术、新设备,突出实际需要,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
第二章 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一、二类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的咨询、设计工作,应委托具有商物粮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单位承担。
2.应结合企业发展需求,对企业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进行总体规划,确保近、远期结合,尤其对于老旧仓房较多的库区,更应注重远期发展。
3.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应满足《粮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LS/T 8002-2007)的要求,总平面图应反映库区的全貌。
4.库区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做法应满足重载车辆(5轴)进出的荷载需要。
5.仓容量、输送量和干燥机容量的容重计算参数:玉米730kg/m3、稻谷550kg/m3、小麦750kg/m3。
6.计算仓房结构荷载:按8.0kN/m3计。
7.风载、雪载和地震荷载,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二、配套仓房
1.包装仓改造成散装仓
应注意仓房结构、防水、防潮、隔热、气密及耐久性问题。
2.仓房维修
仓房维修技术要求详见《河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技术指南》(豫粮文〔2014〕170号)。
1) 屋面维修
可进行屋面隔热、防水层维修,采取与仓房屋面结构体系相适宜的处理措施。
2)墙体维修
可对墙体进行裂缝修补、防潮处理、外墙粉刷等,并注重墙体与地面交接处的气密措施。
3)地面维修
包括地面裂缝的修补、平整、地面防潮层的修复等内容。
4)门窗更换
更换粮仓气密门窗,补粮作业的窗口净尺寸不应小于1200mm×1000mm,可手动开启,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电动窗。
5)仓房储粮条件的提升包括配套有效的通风、熏蒸、粮情测控及信息系统等,土建配合相关洞口的预留和预埋等。
3.仓房原址改造
1)仓型
平房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体系或刚架体系,屋盖可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折线形屋架、双T板、拱板屋盖、双坡板架及钢筋混凝土门式刚架等;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设浅圆仓。
2)仓容
单廒间仓容宜控制在5000t以下,仓容按散装小麦计算。可根据场地条件适当调整仓房尺寸及仓容,超出批复的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3)装粮高度
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应低于6m,不宜高于8m。
4)防水等级
屋面防水等级I级。
5)仓房气密性
平房仓气密性应满足在500Pa至250Pa压力下半衰期不小于60s。
6)门窗
补粮作业的窗口净尺寸不应小于1200mm×1000mm,可手动开启,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电动窗。
门窗框可采用轻钢龙骨骨架或型钢骨架,面板可采用彩色钢板、1.5mm厚冷轧钢板、不锈钢板或铝合金板等,夹芯材料采用发泡聚氨酯,门窗热阻不小于2.0m2.K/W。
7)粮情检测门宽高尺寸不应小于800mm×1800mm,检测门钢爬梯角度不得大于45°。
8)仓房墙体厚度不宜小于370mm。
9)应配备机械通风、粮情测控及环流熏蒸系统,选择配置谷物冷却系统或工业空调。
10)未特殊注明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14)的相关要求。
三、输送设备
宜充分利用企业原有设施,确需增加时宜配置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电动扒谷机、移动式接料机及移动式装仓机等,每类设备数量不宜超过2台(套)。其中移动式胶带输送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机头驱动轮应有4 mm凸度的鼓形,外圆覆盖12 mm橡胶层。
在受粮食冲击和摩擦的部位应装可拆换的高分子耐磨衬板。
室外输送机应加可拆卸防雨(防尘)盖。
输送带应采用聚酯尼龙橡胶带,工作面覆盖胶层厚3.0 mm,非工作面覆盖胶层厚1.5 mm,耐蚀、阻燃、防静电。
输送带线速度应≤2.5 m/s;输送机倾角应≤15°。
其他指标应符合《带式输送机》(GB/T 10595-2009)和《粮食带式输送机》(LS/T 3515-1992)的规定。
四、清理设备
可选用国家或本地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设备,鼓励购置配有二级(刹克龙或脉冲式)除尘系统的清理筛。同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性能、质量、运行成本、服务、市场覆盖率等因素,选择技术先进成熟、性能质量稳定可靠、运行成本较低、服务完善优质、市场覆盖率较高的设备。设备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1.圆筒初清筛(配二级除尘系统)
圆筒初清筛筛面一般分为单层和双层两种,两种筛面均应由冲孔的耐磨钢板制成。
圆筒初清筛应能在满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24小时,可以不停机进行人工清理筛面。任何连续24小时工作后,筛面的堵塞面积不超过20%。
大杂清除率≥90%;双层圆筒初清筛小杂清除率≥60%;下脚含粮率≤2%。
其它要求应符合标准《双层圆筒初清筛》(NY/T 2844-2015)和《圆筒初清筛》(LS/T3503-1988或GB/T26893-2011)。
2.振动清理筛(配一级除尘系统)
振动清理筛应选用双层筛板,筛板为冲孔耐磨钢板。振动清理筛一般配垂直吸风道。
振动清理筛应能在满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24小时,可以不停机进行人工清理筛面。任何连续24小时工作后,筛面的堵塞面积不超过20%。
振动清理筛大杂去除率≥85%,小杂清除率≥60%,下脚含粮率≤2%。
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粮油机械 振动清理筛》(GB/T 26894-2011)。
3.专用清选设备(风筛重力分选系统)
可清理小麦赤霉病粒、其他病虫粒、瘪粒及不完善粒,并可去除并肩石辅助功能的专用设备。
五、快速检化验设备
宜配置满足日常运营服务的粮食快速检化验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指标检测设备。
检化验设备基本配置参考表
序号 仪器设备配置 台(套)数 备注
1 粮食扦样器 1
2 粮食分样器 1 根据收粮品种配置
3 谷物筛选器 1
4 谷物容重器 1
5 测水用粉碎机 1
6 快速水分测定仪 1
7 烘箱 1
8 电子分析天平 2
9 电子数显台秤 1
10 其他 1
六、网上交易终端
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在现有智能化系统的基础上增配网上交易终端,实现与业务联系、管理单位、国家及省粮食交易系统等互联互通,逐步达到全程质量追溯,为开展“粮食超市”和“粮食银行”等业务服务。
七、干燥设备
干燥设备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执行。
八、安全设施
配备必要的仓储管理、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达到国家粮食局《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相关要求(国粮储〔2016〕234号)。
第三章 编号规则
为便于项目分类统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LSCHFW(粮食产后服务)”+“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规模代码(3位数)”+设备台套代码(3位数)+“经营主体代码”。
第四章建设程序
项目报批报建工作贯穿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不同县(市、区)的规定和流程不同,需要到当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现仅介绍一般流程供参考。
一、项目立项
1.项目备案(发改部门);
2.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国土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意见(环保部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部门);
5.建设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
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对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市政配套方案要经规划、建设、燃气、供水等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取得有关协议或批件);
7.消防预审意见(消防部门);
8.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开展安全与评价、职业卫生、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评价等;
9.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探)。
二、设计阶段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包括人防、防雷、地震、环评、安评等),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部门)。
三、施工阶段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部门);
3.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安全部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一、预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一般由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组织,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组织项目建设预验收;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解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由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向省辖市粮食、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准备好验收资料。
二、竣工验收
省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邀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适时派员督查和指导。
三、验收组织(含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验收组一般由工程小组、财务小组和资料小组组成。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备生产与安装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等代表作为被验收单位列席,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3.验收会后应形成正式验收报告。
四、验收资料
1.工程总结报告
1)建设单位的建设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的施工自评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
2.备查文件与资料
1)项目批复与设计审批文件:立项(备案、批复等)、土地、规划、消防、安监及环保等;
2)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3)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订货合同等;
4)设备与材料合格证、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和试验、测试、检验报告等;
5)各单项工程完工与调试试运行记录等;
6)工程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记录等资料;
7)施工记录(验槽、隐蔽工程及主体工程验收等)、工程建设大事记;
8)监理检查记录和鉴证等;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城建档案、规划、消防、防雷、环保、劳动安全与卫生、建设部门验收备案等验收手续。
五、技术验收要求
应包括完成情况验收、质量验收、操作培训、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验收等四大部分。
1.项目完成情况验收
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和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建成,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项目整体的规模及功能、关键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配套水、电、气、以及安全等其他基本设施建设是否能保障产后服务中心良好运转。
2.项目建设质量验收
土建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备工程验收按设备订货合同和产品合格证的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验收。
3.人员培训情况验收
各类设备厂家对操作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情况,操作人员能否可靠、熟练操作,并能对故障作出及时的分析处理,对系统的各种设备能进行常规保养,操作和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并了解设备、系统的构成、系统的特点和设备的运行全过程。验收移交后,由培训合格的人员来承担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修。
4.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等验收
为保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营,应编制相应的管理细则、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作业要求等。附录
建设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
4.《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号);
5.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通知(国粮储〔2016〕234号);
6.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
7.《河南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技术指南》(豫粮文〔2014〕170号);
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
9.《双层圆筒初清筛》NY/T 2844-2015;
10.《圆筒初清筛》LS/T 3503-1988;
11.《振动清理筛》LS/T 3505-1988;
12.《粮油机械 振动清理筛》GB/T 26894-2011;
13.《粮食带式输送机》LS/T 3515-1992;
14.《带式输送机》GB/T 10595-2009;
15.《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02;
16.《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
17.《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
18.《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2002;
19.《谷物冷却机低温储粮技术规程》LS/T 1204-2002;
20.《粮情测控系统》GB/T26882-2011;
21.《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
22.《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14;
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4.《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25.《建筑外表面用热反射隔热涂料》JC/T1040-2007
2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
2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
2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
2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9;
3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3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3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抄送:国家粮食局。
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